另一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释放出加强法律解释的强烈信号,法律询问答复的去留必须在此刻予以定夺。
既然一个概念带来的只是迷惑,而非它所暗示的特殊性,那么这个概念就没必要存在。[47]盖斯(M. -E. Geis)也指出,在联邦宪法法院眼中,合宪性解释不是一种超级方法,即优先于经典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仅仅是对其的补充。
所以,不存在排他的、专属的法律解释权,只存在说最后一句话的法律解释权。Vgl. H. Spanner,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i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AoR 1966, 504. [4]该条规定,如果一个终审刑事判决,是基于与基本法不一致,或者根据第78条被宣布无效的规范,或者基于一个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与基本法不一致的规范解释作出的,应当据此重启刑事诉讼程序。参见蔡琳:《合宪性解释及其解释规则—兼与张翔博士商榷》,《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第52-54页。[48]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一则合宪性解释的例子来说明。如果各级法院要在审判中适用宪法,就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对它的解释必须慎重,不能随意让任何机关都解释宪法。他指出,这种模式是基于两种基本的考虑:首先,必须从法院的不同定位和功能来思考,即一种功能法的解决办法—哪一个国家机关来解释,要视其特长(事务和专业能力、机构设置、正当性、程序可能性等)而定。〔3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第133页。
〔29〕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2、123页。宪法和《立法法》都将法律解释权排他性地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统一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下级立法机关不越权立法,而且也应当要求最高立法机关所创制的制度不存在合法性争议。同时,这一方案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其一,合法性问题迎刃而解。
因此,国家立法权层面的供需矛盾是极其突出的。〔4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第142页。
第二种是虽然没有明确过是法律解释,但从内容上看应属法律解释的,至少有3件。本文愿充当引玉之砖,并期待学界和实务界的灼见。一系列围绕《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事项的答复也对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6〕此后,也有教授在承认询问答复实践价值的同时指出,法工委毕竟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不相符合,不具备制度上的合宪性。
在梳理和利用既有制度成果时,要系统地利用各种立法制度加以消化。〔4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第52页。〔33〕 (三)与法律解释功能的交叉重合 《立法法》起草者试图对法律解释与询问答复在功能上进行区分。法律询问答复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部门。
〔7〕 归根到底,动摇询问答复合法性基础的主要是两个因素,即法工委的机构性质以及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法》通过之后,又有学者对定位模糊的询问答复发出强烈的合法性质疑:《立法法》对法工委答复的法律定位似乎尚不清晰,是‘有权解释抑或‘无权解释?若定位其为‘有权解释的话,那么,《立法法》第42条第1款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必将形同虚设。
〔33〕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在主观方面,该制度既面临着与生俱来的合法性质疑,又遭遇效力未定的尴尬境地。
另外,还有人民团体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二)新的方案建议 本文认为,改革和完善法律询问答复制度不仅要立足于未来构建新制度,而且也要对现有的制度成果进行梳理并加以妥善利用。在构建新制度时,也要尽可能兼顾制度合法性以及对解释需求的满足。〔37〕 简而言之,只有那些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解释的问题,才需要启动法律解释的程序。因此,该方案并不具有创新性,而是兜圈子后回到现有制度的起点。另一方面,尽管该制度在客观上满足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解释需求,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实际上抑制了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他认为新设的机构很可能像法律委员会那样无暇顾及到法律解释。
再次,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将既有的询问答复作为当然的参考对象,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规范。但是,询问答复的制作主体及程序均不符合这两个标准。
二是,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尽管法工委也负责拟定法律解释草案,〔8〕尽管解释草案可能被确认为法律解释,但即便这种程序参与也无法使法工委升格为法定的解释机构。
〔36〕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40-143页。〔39〕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161页。本文所主张的改革方案对于法工委而言是削其名,但夯其实。在这些程序的前端,法工委的功能和权力在两个制度中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即便某些答复富有争议、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也不妨作为未来法律解释、修改参照和批判的对象,以彰显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认知的时代性和变动发展轨迹。〔56〕参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江法行初字第00157号,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cq/zqsdyzjrmfy/zqsjbqrmfy/xz/201404/t20140403_701967.htm,2014年9月16日访问。
〔34〕《立法法》第42条第2款。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法律询问答复本应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明确法律含义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主客观两方面所包含的矛盾凸显了询问答复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尴尬。〔63〕褚宸舸:《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4期。
宪法和《立法法》都将法律解释权排他性地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由于受成员规模、会期制度等刚性条件的制约,立法的程序资源又是极其稀缺的。〔17〕《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例如,答复曾就公民通讯秘密、通讯自由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关系进行解答。
〔2〕参见焦红艳:《争议立法法修改》,载《法治周末》2013年11月14日第1版。〔60〕参见《监督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民事法律方面,答复曾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使用《民法通则》做出回应。〔62〕梁洪霞:《论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对能否在街道设立城市区级人大派出机构未做明确回应的答复,〔66〕也可以作为未来完善《地方组织法》讨论时一个重要的资料参考。在诸如违宪审查制度等立法问责制度尚付之阙如的情况下,立法者的自律及其对宪法的自觉遵从和捍卫便成为倡导和落实严格执法、守法的必要条件。